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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2026年本科层次定向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招生简章
发布日期: 2026-06-18     点击数:14118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定向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琼教师〔2026〕13号)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6年定向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招生培养计划的通知》(琼教师〔2026〕21号)文件要求,我校今年继续面向海南生源招收本科层次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以下简称“定向公培生”),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招生专业

普通类专业:汉语言文学、英语、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应用心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艺考类专业:舞蹈学。

二、招生计划

我校2026年本科层次定向公培生(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共计191个,具体各市县招生计划表详见附件。

三、招生批次

普通类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普通类,艺考类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艺术类(统考)。

四、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考生须符合海南省高考不限制报考批次的条件,且本人具有我省户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二)考生须参加海南省2026年普通高考,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总分须达到本科批普通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艺考类专业的考生还需参加海南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本科艺术类文化课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类专业成绩须达到划定的专业合格线。

(三)本科层次定向公培生实行“省来县去”政策,考生可结合个人意愿和选考科目,选择报考相应市县的招生专业,同时须符合该专业的录取要求。

(四)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规〔2025〕2号)有关“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规定,报考定向公培生(地方优师专项)的考生还需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的要求,如有既往病史要如实填写。具体录取办法按省考试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定向公培生相关专业。

五、招生录取程序

(一)发布招生培养计划。省教育厅向各市县征集定向公培生需求计划及培养专业,根据各市县报送的需求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制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和志愿填报。符合报考条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必须在本科提前普通类或本科艺术类(统考)批次填报我校定向公培生相关专业。相应批次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按省考试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档和录取。在本科提前普通类批次录取的专业,按顺序志愿规则进行投档和录取。省考试局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本科艺术类(统考)批次录取的专业,按平行志愿规则进行投档和录取。省考试局按照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综合成绩计算规则以省考试局公布的为准)。我校依照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考生。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视为可接受被调剂到该专业组中计划额未满的任一市县的指标。报考定向公培生的考生一经录取,不能退档。

(四)签订协议。

1.考生被录取为定向公培生后,须与我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一式4份),如录取对象未满18周岁,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

2.我校将《协议书》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被录取为定向公培生的考生。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协议书》,按我校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不签订该协议书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3.我校将定向公培生招生录取名单以及《协议书》,报送定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定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寄回给我校。

4.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须与我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乡村振兴工作部门签订协议(一式5份),具体参照上述有关协议签订要求执行。

(五)复查备案。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定向公培生新生的入学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作退出等处理。

六、培养管理

(一)培养形式。我校定向公培生(含地方优师专项)培养层次均为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全日制形式,学制四年。

(二)培养管理。定向公培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我校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定向公培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定向公培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根据当年高考成绩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我校根据转出的定向公培生计划空缺,经省教育厅及相关定向培养市县(区)同意,可按规定遴选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转为定向公培生。

七、相关政策

(一)定向公培生录取后与我校和定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培养市县(区)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定向公培生毕业时取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书后,由定向市县(区)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培养类型,结合教师编制情况,通过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确定定向公培生毕业生具体服务学校和岗位,落实所需编制。到城区学校工作的定向公培生,应到乡镇学校任教不少于2年。在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定向公培生可在定向市县(区)内所属学校间流动。

(二)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定向公培生的履约管理,并建立定向公培生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在任教服务期内不能完全履约者,需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解除协议并根据不足服务年限折算,退还已享受的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定向公培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鼓励其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各市县(区)定向公培生毕业后的在职培训纳入国家、省、市县(区)级培训计划。

(四)定向公培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每月补助生活费6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定向公培生生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校生被遴选为定向公培生的,退还相应学段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并按相关标准补发生活费补助。定向公培生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的教育费用自理;中途退学和在学习年限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不具备从教资格的,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教育费用。

(五)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市县(临高县、五指山市、保亭县、琼中县和白沙县)的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层次的定向公培生计划纳入“地方优师计划”,其招录办法、培养管理、履约任教和条件保障等与定向公培生计划相同。

(六)未尽事宜,以省教育厅、省考试局及我校相关规定为准。

八、联系方式

电话:0898-65888710

传真:0898-65880571

电子信箱:hszsb@hainnu.edu.cn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99号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571158

 

附件:海南师范大学 2026 年本科层次定向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招生计划表